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安)决字[2025]第151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安定*******,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
  现查明:现查明,老挝籍妇女VANG SUE(音译名:王xx)于2024年11月16日从上海浦东机场口岸入境。VANG SUE签证有效期为自入境后可停留30日,VANG SUE在2024年12月16日签证到期,过期后一直未出境,在此期间其一直居住在周**家中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童伟华的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