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7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牛马*******。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10时44分,违法行为人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湘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二广高速石门桥服务区出发前方往常德德山,其驾驶该车行驶至长张高速××收费站时,因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证件复印件、公安内网杨×的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公安内网车辆查询结果单、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