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龙)决字[2025]第102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栗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栗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胡*于2025年7月24日晚上7时许,在湖南省湘乡市栗山镇西山村第二村民组15号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测结论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从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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