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99号

  被处罚单位:靖州县****,地址:,法定代表人:方***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在吴某某(13岁)、杨某莹(13岁)、杨某琪(13岁)入住靖州县渠阳镇渠阳西路口靖州县XX酒店3018号房间时,靖州县XX酒店工作人员未对入住酒店3018号房间的吴某某(13岁)、杨某莹(13岁)、杨某琪(13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宾馆时的“五个必须”,未按规定询问未成年人吴某某(13岁)、杨某莹(13岁)、杨某琪(13岁)的有关情况。经查,靖州县XX酒店于2024年11月20日因为未按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有关情况被靖州县公安局予以警告。
  以上事实有方XX的陈述与申辩、唐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营业执照、住宿登记记录、监控视频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