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江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江南*******。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5时许,陈X驾驶湘F080D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湘市江南镇S208线11KM+400M时,遇由孙XX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系统查询,陈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照片;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4.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