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现查明:2024年10月02日15时,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县南洲镇××路与××湖路时发生交通事故。2024年10月10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0.8/100ML。公安机关另查明:2022年11月18日,丁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笔录、前科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