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千)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莫**,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千家*******,现住湖南省江永县千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2时许,莫**与李次珠在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XXX村一组李次珠家旁边,因纠纷发生冲突,莫**与李次珠均殴打了对方,致两人身体造成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莫**、李次珠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