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98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在吴某某(13岁)、杨某莹(13岁)、杨某琪(13岁)入住靖州县渠阳镇渠阳西路口靖州县XX酒店3018号房间时,靖州县XX酒店工作人员唐XX不按规定登记入住酒店3018号房间的旅客吴某某(13岁)、杨某莹(13岁)、杨某琪(13岁)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唐XX的陈述与申辩、方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营业执照、住宿登记记录、监控视频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