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刑)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蓼江*******,现住郴州市资兴市蓼江*******。
  现查明:2024年9月12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段××在资兴市唐洞街道大全路社区×××卖废品时,发现收废品老板黄××的一个灰色挎包内有钱,而且就放在一楼住房卧室的床头柜的篮子里。2024年9月1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段××在路过资兴市唐洞街道大全路社区×××时,发现被害人黄××奶奶陈××居住的卧室门是打开的,而且昨天他发现有钱的那个灰色挎包还放在床头柜上的篮子里。违法行为人段××便趁房子主人黄××和黄××的奶奶陈××等人不在卧室的时候偷偷跑进陈××居住的卧室内,在床头柜上的篮子里将那个灰色挎包盗取,后便离开了黄××家,在青鲁湖小区对面的铁路上违法行为人段××打开盗取的挎包,发现里面有1140元人民币现金,后将挎包内的1140元现金放在自己的口袋内,将挎包丢在了东江河内。之后违法行为人段××将盗取的1140元现金用于吃饭、住宿和抽烟,已挥霍完。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日。因段**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20日-29日(共计十日)被刑事拘留在资兴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