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656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码头铺*******,现住湖南省澧县码头铺*******。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0时38分,违法行为人段××驾驶湘J7×××Q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澧县2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涔水大桥北端路段时,与对向逆行的马××驾驶的湘J7×××5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着刘××)发生碰撞,造成马××和刘××以及段××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段××驾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段××陈述与申辩;3、段××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微机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