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5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凌晨3时许,青云大厦“尚格莉娜”女鞋店内,违法行为人杨**潜入店内盗走店铺收银台2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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