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金)决字[2025]第102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金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于 2025年7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湘乡市新湘路街道一工地板房内,与工友(待查)吸食了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附带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经公安机关检测,违法行为人周*的尿液中,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尿检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且情节 轻微,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2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