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93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牛马*******。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谭**与朋友吃完夜宵后到邵东市×××酒吧K26、K28台子喝酒。2025年7月28日凌晨1时50分许,谭**去上厕所,经过K51、K52台子时与周×因纠纷,谭**将桌上扎壶里面还未喝完的酒泼在周×旺脸上,用塑料酒杯打在周×旺头上,并动手打了周×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报案材料,现场监控,受伤相片、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2019年因故意伤害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缴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