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保)决字[2025]第078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保安*******,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保安*******。
现查明:2025年6月,谢X兵在认识一自称“陈杰”的男子并确定网恋关系,“陈杰”称有副业可以带谢X兵投资挣钱,并让谢X兵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收钱转账进行投资,谢X兵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XXXX807和支付宝账号137XXX97提供给“陈杰”,后谢X兵使用银行卡和支付宝帮“陈杰”转账,经查,谢X兵银行卡进账3200元,支付宝进账19000元,共计转账22200元,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者材料、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