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29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金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系××寄卖行老板)在2025年7月12日回收谢××(身份证号:4××××××××××××8)当的黄金项链时未对应当登记销售购买旧货的单位名称和货源进行登记及核查。
  以上事实有谢××、郑×、王××和唐××的询问材料,陈××的陈述,陈××对郑×、谢××的辨认笔录,郑×对陈××的辨认笔录,珠宝收购清单、营业执照、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旧货流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