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朝)决字[2025]第034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零陵区潇湘门居委*******。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9时30分许,李XX将车辆停放在蒋XX修理厂进行修理,其车辆停放占到村道一半,有一部分占在唐XX家前厂地上,唐XX多次叫李XX将车辆移走,但李XX未将车辆移走,随后唐XX骂了李XX,双方发生互骂,随后唐XX打了李XX面部一巴掌,经医院检查李XX左侧面部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车辆停放位置照片、李XX病历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工商银行驻零陵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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