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黄)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黄草*******,现住湖南省资兴市黄草*******。
  现查明:2024年3月1日,黄××在手机微信招工群内认识了一微信名叫“北极熊”的网友,“北极熊”承诺3000元的好处费让黄××使用其名下卡号为6217587500012650135的中国银行的一类银行卡进行出借转账,2024年3月2日,黄××按照与“北极熊” 的约定来到广东省惠州市, 按照“北极熊”的指示,黄××在上了对方的车后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587500012650135的中国银行的一类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通过 “手机刷脸”验证新开了三张电子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024年3月2日16时05分,受害人徐××在受到诈骗人员指令后, 将5万元现金转入黄××的中国银行卡后,“北极熊”安排的人员持有黄××的银行卡,将受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分多次转出不同的账户。黄××在明知对方是涉嫌转账违法犯罪资金仍出借银行卡,黄××名下银行卡在收入涉诈资金68000元后, 多次批量转账给二十几个不同的账户,直至该银行卡被冻结。
  以上事实有黄××的供述、银行流水、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03月1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日期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