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296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5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派出所刑侦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街道的××路××号“××寄卖行”的工作人员在2025年7月12日回收谢××当黄金项链时未对应当登记销售购买旧货的单位名称和来源进行登记及查验。
  以上事实有陈××的询问材料、郑×、谢××的询问材料、辨认笔录、营业执照、收购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旧货流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