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浮)决字[2025]第10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黄*******,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黄*******。
  现查明:2022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刘×明知李×帮助他人洗钱,带其母亲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芙蓉路营业所办理了银行卡,卡号为6215825610000140092银行卡,将该银行卡并借给李×洗钱,出借约10日后主动将银行卡要回终止违法行为,该涉案银行卡合计流入资金610612元,流出资金610612元,无涉案金额。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证人李××、李×的证言,证明刘×为他人洗钱提供了银行卡并主动将银行要回终止了违法行为;银行卡流水,证明涉案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违法行为人到案的过程;身份信息,证明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陈述了其将银行借出并主动要回的有关情况等证据证实。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刑拘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