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911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大祥区李家山村1*******。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违法行为人马×波、吴×民商量晚上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周边去找张贴黄色小卡片的人,再以将其送到公安机关为由实施敲诈;2025年7月27日违法行为人马×波、吴×民在邵阳市大祥区铜铃社区发现黄×杰在张贴黄色卡片,两人将黄×杰拦下并以要将其送到公安机关为由敲诈吴×民265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