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公平*******,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公平*******。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曾××将其堂弟曾××位于耒阳市××镇××村××组的居民房以300元每月的价格租赁给李××(曾××并不知情),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000元租金给曾××,李××将房子租赁来用于开设赌场,赌场每注10至500元左右。曾××知道李知元开赌场,要求加房租,李××拒绝了,与曾××商量以300元每天的价格请曾××为其清理赌场内的卫生,曾××同意了。曾××如果没有时间来清理卫生,就会通知其妻子张××到赌场搞卫生。曾××陈述其到李××开设的赌场参与过一次赌博,下注100元,并输了100元钱。李××尚未向其支付的卫生费。曾智××自己将房屋租赁给李××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曾××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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