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9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长坪*******,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长坪*******。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下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携带赌资400元从××开车来到位于耒阳市××镇××村李××开设在一民房内赌铜钱宝的赌场参与赌博,该赌场每住10元至500元不等,其带了400元赌资,赌了一个多小时输了100元钱后离开。2025年7月25日下午13时许,黄××一个人开车携带500元赌资到该赌场参与赌博,赌了半个小时,黄××输了200元钱就离开了。2025年7月26日黄××带了1100元钱赌资到该赌场参与赌博,这次在赌场里面看了十几分钟没有就下注就离开了。黄××对自己参与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黄××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等资料。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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