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9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公平*******,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公平*******。
  现查明:2023年4月违法行为人曾××因赌博被我局处行政拘留。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曾××在耒阳市××镇××村一民房李××开设的赌场内参与“弹铜钱宝”赌博,赌场内赌注10元至500元不等。其赌了一个多小时,输了300元钱后就离开了。2025年7月19日,曾××再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输了500多元钱就离开了。2025年7月26日其又到该赌场参与赌博,曾××下注并赢了500多元钱。曾××对自己参与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