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7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湘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0时许,谭**在乘坐AQ1508次航班从兰州飞抵长沙后,在等待摆渡车的过程中,在机坪里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了一根香烟。机坪监护工作人员阻止其吸烟之后,将谭**移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机坪监护工作人员杨家豪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嫌疑人使用的火柴和香烟、嫌疑人身份证登机牌复印件、内网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