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镇)决字[2025]第1949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阳明*******,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11时许,郑XX与周XX在浏阳市镇头镇环保科技园XXX厂食堂内发生口角纠纷,郑XX便从口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跳刀与周XX推搡和争执,郑XX与周XX被现场人员劝开后,郑XX继续辱骂周XX,周XX便将手中饭碗砸向郑XX,郑XX用手中跳刀刺到周XX的手部,导致周XX受伤送至医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1、郑XX的陈述与申辩;2、周XX的陈述;3、唐XX的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5、指认照片;6、周XX的诊断书;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郑**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