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6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
  现查明:李XX在2025年7月26日,在新化县上渡街道上渡社区九月酒店后面的一民房内参与赌博。以两枚五分钱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押宝,宝官是高XX,参赌人员有伍XX、王XX、李X、李X、吴XX、谭XX、刘XX、陈XX、伍XX、高XX、张XX等人。李XX押了几把,总共输了一千多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李**于2025年5月22日因赌博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李**年满七十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