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龙)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武冈市水西门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张小贞请挖机师傅帮其家挖土,为防止把刘**家的自来水管挖断,张小贞丈夫乔显友将水管剪断移到一边。完工后又将水管接好。2025年6月29日,刘**认为水管没有完全接好,就找找张小贞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相互辱骂时,刘**用手打了张小贞手臂两三下,用木棍打了张小贞手臂两下。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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