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73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油麻*******。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违法人员黄×华在郴州市北湖区××××地下停车场将200元钱现金交给了上线,让其帮忙在赌博网站(网址:06555.com)充值购买六合彩进行赌博,未中奖。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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