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直)决字[2025]第006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现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汽车西站备班楼一楼南侧人行道,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立马电动车一辆,用于自用。2025年7月27日王某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窃的立马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