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6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张XX在2025年7月26日晚上,在新化县上渡街道上渡社区九月酒店后面的一民房内参与赌博。以两枚五分钱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押宝,宝官是高XX,参赌人员有伍XX、王XX、李X、李X、吴XX、谭XX、高XX、陈XX、刘XX、李XX、伍XX等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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