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明月*******,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明月*******。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夜宵店与他人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彭某某随后在荷塘区××夜宵店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在荷塘区××夜宵店门口马路中间拦截车辆,随后拿刀将一辆本田车砸到,并用刀砍草坪和树木发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指认笔录、报案材料、证人材料、户籍信息、前科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