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434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凌晨,邱×羲伙同邹×家窜至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三期地下停车场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平红色现代小轿车内三包和天下香烟、三包芙蓉王香烟,盗窃了被害人朱×远白色奔驰小轿车内存放的朱砂饰品。
以上事实有邱×羲、邹×家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违法行为经历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邱**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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