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73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XX系XXXX业主委员会主任,受害人刘XX系XXX监督委员会主任。2025年7月14日20时许,刘XX组织业委会与监委会成员召开会议,会议内容为罢免彭XX业委会主任一职,会议途中彭XX来到现场,认为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实,便拿着会议记录离开,遭到刘XX阻拦,期间彭XX打了刘XX后脑勺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与受害人刘海涛系同事,且造成后果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