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5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凌晨6时许,谢×兵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学校附近的商店购买香烟时,趁店主不注意,偷偷地将放在前台的一台iphone7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后盖内的200元拿走,被公安抓获之后归还手机及200元现金,盗窃物品总计价值4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证言证词、提取的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