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金)决字[2025]第045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湖南省沙塘湾办事*******。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X自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2016年因吸毒被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最近于2025年7月22日左右一天的晚上,违法行为人黄XX伙同他人在“小胖子”家中利用锡纸等工具吸食冰毒和麻古。另查明,2023年8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黄XX在冷水江市同兴汽车站附近参与康XX与周XX等人聚众斗殴,但最终有人从中调停,本次聚众斗殴未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黄**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