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290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自2024年开始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其最近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是2025年07月25日上午、晚上、7月26日晚上21时许,在其位于××路××酒店后面的家里与违法行为人谢×共计三次一起吸食了依托咪酯烟弹。经对其新鲜尿液进行依托咪酯试纸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违法行为人李××对其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供述、谢×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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