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1490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梅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蒋X和何XX因琐事产生纠纷约架,何XX、黄XX等一方先后纠集达5人,蒋X、刘XX、易XX等一方先后纠集达13人,双方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XXXXX小区附近聚众斗殴,何XX应易XX的邀请纠集陈X、蔡X、苏XX、黄XX到场,苏XX等人对黄XX实施了殴打。而后双方当事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监控视频截图,伤情照片,就诊病历,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该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