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自2023年开始吸食毒品依托咪酯。2023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我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未成年不予执行。2025年03月15日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我局处行政拘留三日。之后其复吸,其最近吸食毒品是2025年07月25日上午、晚上20时许、7月26日晚上21时许,三次均与违法行为人李××在位于耒阳市××路××酒店后面的居民楼的五楼李××的家里每次吸食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另外其每次都给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给李××吸食。经对谢×、李××的新鲜尿液进行依托咪酯试纸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谢×对自己吸食、提供毒品依托咪酯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李××的陈述、前科材料、指认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谢*经诊断为患有宫外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谢*经诊断为患有宫外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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