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治)决字[2025]第0754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千*******,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千*******。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至7月26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陈××、陈××、陈××、彭××伙同陈×等人在汨罗市古培镇双凤村关山水库通往湖南新五丰天勤牧业母猪养殖基地的公路上,采用石头拦路的方式阻碍天勤牧业运输饲料的卡车进入养殖场,导致湖南新五丰天勤牧业母猪养殖基地没有饲料喂养牲畜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2025年7月2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参与堵路时,站在通往养殖场公路的中间,抓住运输饲料卡车车头前的栅格,导致卡车无法通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彭××的陈述与申辩;2、违法行为人陈××、陈××、陈××、陈×的陈述;3、证人陈×、欧阳××、姜××、雷××、石××的证人证言;4、现场视频录像;5、户籍资料;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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