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现住湖南省吉首市石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中旬,违法行为人高X芝在XX人家宾馆工作时,温X、叶X波两人入住XX人家宾馆301房间,高X芝未按规定登记温X、叶X波身份信息至旅馆业管理系统,在入住几天后两人更换房间,也没有登记及变更房间号。综上所述,高X芝的行为构成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