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巡特警大队)决字[2025]第053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烟洲*******,现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凌晨05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李x兵、李x伟、阳x华四人在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东一环XX酒店406房间内共同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经依托咪酯尿检板对李x兵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违法行为人李x兵的尿样呈依托咪酯阳性反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兵的陈述与辩解,李X伟、谭X、阳X华的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尿检结果及照片,李X兵手机内开房订单信息截图,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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