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黄)决字[2025]第011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中旬的一天晚10时许,李芝蓉、邓*、欧阳亮三人在娄星区涟滨办事处仙人阁小区819栋4单元202室欧阳亮家客厅里三人一起采用烫吸法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毒品和吸毒工具由欧阳亮提供;2025年07月22日16时许,李芝蓉和邓*两人在娄星区汽车南站附近邓*开的湘K6838R小汽车内采用烫吸法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毒品和简易吸毒工具由李芝蓉提供。还有邓*自己一人在家里采用烫吸法有三次吸食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同案交代、尿检结果呈阳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