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仁)决字[2025]第0783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柏家*******,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枚在明知陈X辉与自己债务无关的情况下,为了逼迫陈X辉的父亲陈X华出面解决债务问题,从自己家中搬了一张摇椅坐在陈X辉位于宁远县仁和镇陈安村金槐米种植基地厂的“杀青”机器前,并通过手持水果刀架在脖子上以及扬言喝农药死在厂里的无理取闹的方式阻止厂里工人做事,导致陈X辉的工厂无法正常运行生产,造成了工厂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