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石)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现住吉首市锦龙宾馆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4时许,叶小波、温前在吉首市锦龙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时,违法行为人鲁**只登记叶小波一人的身份证件信息,没有如实登记温前身份证件信息。 综上所述:鲁**的行为已构成了旅馆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鲁**的陈述、证人叶小波、温前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