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715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高新*******。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违法行为人冯X军为图财,见雍X台工地看守力量薄弱,临时起意盗窃工地宿舍财物,见工地宿舍尚有电线,遂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等工具将写有43号宿舍房间内的电线剪下盗走,后在建X广场流动废品店售卖,获利30元。2025年07月25日,违法行为人冯X军因见上次盗窃宿舍内电线未被发现,遂起意去雍X台工地宿舍其他房间继续盗窃宿舍内电线,以相同方式盗窃宿舍内电线,后在建X广场流动废品店售卖,获利20元.2025年07月27日,违法行为人冯X军因前两次盗窃一事未被发现,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对雍X台工地旁黄色电表箱电缆进行盗窃,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工地周边群众发现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指认照片、涉案工具与财物、报案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