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2015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桥江*******,现住湖南省溆浦县桥江*******。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邓×在其租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辖区的家中及店内,通过“地下六合彩”二级代理“平平”(梁××)写“码单”,以每注100元至300元的不等金额“买码”,多次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共计购买金额13975元,输7174元。后于2025年7月26日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微信账号情况;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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