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文)决字[2025]第1296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工农*******,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工农*******。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17时,在长沙市芙蓉区识字里×号××麻将馆内,违法行为人黎×谎称借电动车外出后归还,骗取了受害人刘××的一台黑色立马电动车(车牌号:长沙3018387),之后违法行为人黎×将电动车骑到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号雅迪电动车店销赃(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受害人),获利800元,后将赃款挥霍殆尽。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购买凭证;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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