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107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乘车自湖南宁乡来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自其上线处接单后,开始沿路粘贴涉黄贴纸,同时用手机录像记录,事后将视频发至外网聊天软件商,再以2角钱每张的价格进行结算。违法行为人李xx自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往豪苑小区方向,沿路张贴涉黄贴纸在路边车辆上,于2025年07月27日02时许在豪苑小区外张贴涉黄贴纸时,被群众发现后扭送至凤凰山派出所。经查,违法行为人李xx张贴涉黄贴纸上百张,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印证;3、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证实了违法事实的发生与经过;4、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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