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楠)决字[2025]第089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
现查明:2024年5月29日4时许,成某饮酒后驾驶湘CFXXXX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XXX镇云华路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至xxx村委会路口时,与孙某某驾驶的湘C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某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72mg/100mL。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联系其丈夫周某某到事故现场。周某某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证言,谎称系其驾驶机动车,企图帮助成某逃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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