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太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鹿峰*******。
  现查明:1、2025年7月6日晚上21时许,在桂阳县龙潭街道茶红路××××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违法行为人吴××因不满受害人刘××车辆停放的位置,便将受害人刘××的女式普通二轮摩托车踢倒在地,造成受害人刘××摩托车反光镜、仪表盘、后备箱等部件损坏。 2、2025年7月10日晚上21时许,在桂阳县龙潭街道茶红路××××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违法行为人吴××因不满受害人欧阳××车辆停放的位置,便将受害人欧阳××的爱玛电动车的前轮气放掉并将受害人欧阳××的充电器拿走。 3、2025年7月26日晚上20时许,在桂阳县龙潭街道茶红路××××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违法行为人吴××因不满受害人邓××、郑××两人摩托车停放的位置,便将受害人邓××、郑××两辆电动车车胎的气放掉,气门芯拔掉,造成受害人邓××、郑××两人摩托车气阀损坏,违法行为人吴××还将受害人郑××的电动车推倒在地,造成受害人郑××的电动车车身油漆及保险杆有不同程度受损。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四名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多次损坏他人财物,2010年1月因非法采矿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